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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点击次数:4681次 更新时间:2013/11/18 【关闭】

    为推进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729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达标;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用户,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户,有条件的可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逐步扩大范围和规模;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耗损率)测算核准工作,加强对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领导。 

二、主要特点 

  一是国家有关部门不再对电力交易试点工作进行行政审批。《通知》明确规定各地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工作,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二是实行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促进产业布局优化。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耗能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 

  三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行政干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制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各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应予以公开。 

三、我省有关情况 

  我省积极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精神,目前已有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电力用户与江苏南热发电有限公司等8家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参加试点工作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通知》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进,逐步扩大电力用户和发电用户直接交易的规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