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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点击次数:5045次 更新时间:2014/3/10 【关闭】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接入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省(市)500千伏交流项目、220千伏项目、跨市110千伏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省规划矿区内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及连接线项目、普通国道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公路项目、跨市公路项目、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7.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和废弃物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填埋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日处理100吨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及以下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综合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等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房地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两款规定之外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两款规定之外项目: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