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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面推广脱硝电价,加快火电厂脱硝改造
点击次数:4082次 更新时间:2013/5/8 【关闭】

为鼓励电力企业建设和运行脱硝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11日起,将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江苏、山西等14个省的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钱。

近年来我国SO2、烟尘、工业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已大幅下降,但氮氧化物排放降幅有限,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已成为“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国家对电力行业氮氧化物的防治日趋严格,2011年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控制在100mg/m3以内。

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的要求,于2011年底起对省内燃煤发电企业开展了脱硝电价试点,对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且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执行。经多方努力,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硝改造成绩显著。至2012年底,共完成91台大型煤电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方案的评审、批复工作,完成脱硝机组改造31台,比原定计划28台多了3台,全省脱硝机组装机容量达3000万千瓦,占煤电机组近50%。我省煤电机组脱硝改造有力促进了节能减排工作,2012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削减5%,超额完成了削减2%的年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