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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新建或改造后燃烧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发电的超低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并经省环保厅整体验收合格后,享受我省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贴每千瓦时1分钱(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0.4、0.4、0.2分钱)。
制定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对推动我省煤电机组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提供了政策支撑,对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