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6号)要求,近日,省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在役燃煤机组节能改造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4〕1175号),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确保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各市和重点发电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年度在役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完成情况(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3月底前,省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考核对象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公布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火电项目优选评议的重要指标,纳入优选评议办法。对积极推进在役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考核对象,优先支持新建项目建设。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按标准煤量计算),作为新上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的重要来源。对率先达到同类机组发电煤耗先进水平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其发电利用小时数,并在同类机组中优先调度。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考核对象,须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