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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燃煤机组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点击次数:5712次 更新时间:2014/12/24 【关闭】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关于组织开展燃煤机组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能源发﹝2014﹞ 1174号

 

各市、县(县级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 2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号),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燃煤机组(包括公用和自备电厂)的节能改造活动。

    (二)凡供电煤耗高于同类型机组同年度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以上的,原则上应于次年实施节能改造。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以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为目标,重点实施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对10万千瓦以下燃煤抽凝机组,鼓励改造为背压式供热机组。

    (三)各发电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企业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期上报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辖区内发电企业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市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期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信、电力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市汇总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全省煤电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下达实施。

二、项目评估报备

    (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机组改造前能耗及能效指标情况;改造内容和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措施和改造后能耗及能效指标预期情况;项目年节能量测算依据、监测方法、基础数据以及项目年节能量测算结果;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投资及构成等。

    (七)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县(县级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信息化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信息化委及时按批次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咨询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意见。

    (八)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和评估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其中,项目位于建成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位于县(县级市)的,由所在县(县级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涉及发电能力变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技术性能测试

(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燃煤机组性能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同集团系统项目回避原则,以竞争性方式自主选择性能测试机构,签订合同。

(十)项目实施单位会同测试机构制定机组改前测试方案,明确测试方法、时限和相关责任,并将测试方案分别报送省、市、县(县级市)发展改革委(方案扫描版发至指定专门邮箱)。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改前测试方案落实测试条件;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机组性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在省电力公司、项目实施单位配合下,独立、规范开展改造前现场测试工作。

(十二)测试机构依照合同和《燃煤电厂节能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见附件1)进行测试。

(十三)改前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按照《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要求(见附件2),编制改前测试报告。

(十四)机组改造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会同测试机构制定机组改后性能测试方案,分别报送省、市、县(县级市)发展改革委(方案扫描版发至指定专门邮箱)。除供热项目外,改后性能测试应在改造后2个月内完成。

(十五)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改后测试方案落实测试条件,使其与改造前测试一致;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使用与改前测试相同的仪器和设备,原则上安排改前测试人员,在省电力公司、项目实施单位配合下,独立、规范开展改后现场测试工作。

(十六)改后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当按照《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要求(见附件3),编制改后测试报告,比对改造前、后的测试结果,进行能量平衡和能效校核,对机组改造后的能效、实际年节能量等进行计算,做出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改后测试报告报送省、市、县(县级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和项目实施单位。

    (十七)实施供热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关停替代分散小锅炉的调查、记录,并于供热满一年后,通知测试机构校核供热量。测试机构应在根据本意见相关要求进行改前测试、改后测试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完成供热量校核,并于完成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报告报送省、市、县(县级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和项目实施单位。

    四、煤炭节约量认定

    (十八)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机组改后性能测试报告,对改造项目取得的供电煤耗、煤炭节约量等指标进行审核认定。

    五、监督管理

    (十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信息化委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重点发电企业年度煤电节能改造工作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市参照本意见对县(县级市)、区进行考核。

    (二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改造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

附件:1.燃煤电厂节能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2.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

3.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


附件下载:关于组织开展燃煤机组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